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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宅基地装光伏拆装未果后多次拉闸光伏公司起诉索赔并要求其18万元回购电站

更新时间:2026-04-11点击次数:

  河北廊坊一农户本想出租宅基地安装光伏,一年可拿1200元的租金,半年后他向光伏公司提出拆装未果,多次拉闸要求公司协商解决,还因此被拘留。4月8日,河北廊坊市文安县农户霍先生称,他“重新拆装电站”诉求未被满足,还遭安装公司起诉,要求他花18万元回购光伏发电站。

  霍先生说,他在文安县赵各庄镇张金韩村有一块200多平方米的空置宅基地,2024年9月出租给TCL光伏在当地的合作运营商——文安县合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每年1200元的租金,签了25年的协议。

  “2024年10月安装光伏以后,因线路经过邻居家的墙上,邻居发现后有意见。”霍先生说,他想联系公司先拆除宅基地上的电站,等他在地块上盖好房子,再重新安装。且协议中也约定了,自己如需翻新、扩建房屋或搬迁的,他应该提前和公司协商,并提供新的符合安装条件的屋顶安装电站,租赁期内的拆装费用由公司承担一次。

  2025年4月,他找第三方运营安装时的售后人员,对方称会向公司反映,后来再找这个人时对方称辞职了。

  此后,霍先生给TCL客服打电话,客服称会安排人联系,但一直没有人联系他。去年4月开始,他和邻居开始拉电闸,希望联系售后人员解决问题。不料开始拉闸后,有人很快又合上了,仍没有售后人员联系他们,反复几次后,对方直接报警,称他破坏光伏电站,也不同意警方建议的调解。去年10月,他被警方拘留10天。

  霍先生的邻居韩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也多次拨打过光伏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不要在他家的墙壁上走线路,但一直没有人回复,也没有人来解决问题,他并不知道霍先生被拘留被起诉的事,“再不来解决,我要拆他们的线了!”

  霍先生说,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今年2月,他又被光伏公司起诉索赔,对方要求其以18万元回购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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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霍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文安县合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光伏项目屋顶租赁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站回收价款182134.21元及违约金(以182134.21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成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赔偿因其破坏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电费损失,截至2025年12月12日为8373.35元(计算方式:自2025年4月开始,按照0.372/千瓦时,每天发电123千瓦时计算,以实际损失天数计算);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维修损失5400元;五、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协议第三条第5款、第6款明确约定,被告不得自行更改拆除、损坏电站,不得关停电站、拉闸或对电站进行操作。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分别在2025年6月、7月、9月,三次以拉电闸和破坏采集器的方式,故意毁坏原告所有的光伏发电设备。该事实已经交安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拒不改正仍然多次破坏电力设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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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想通过拉闸要求公司出面解决诉求,并没有故意破坏光伏设备。起诉书里说的采集器就是公司的后台,只是给他拧下来了,几十块钱的样子,不影响电站发电,截至目前,电站一直都在正常运转。”霍先生说,每次拉闸后,公司又合上了闸,却不来人解决问题,等到事发到一定程度后就报警,产生纠纷后又不同意调解。他不禁要问:“一年1200元的租金,按年支付,就算租满25年,农户也只能拿到3万元,中途出现纠纷,公司不出面调解直接报警,如今还要求花18万元高价回购电站,这是什么操作?”

  记者注意到,上述租赁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甲方(即出租人)不得关停电站、拉闸或对电站进行操作,不得阻碍或不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对电站进行安装调试、后续维修、运维,不得有在产品上晾晒衣物、遮挡或其他减少电站发电收益的行为,如有前述行为,应按照电站乙方账面价值双倍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中规定:鉴于乙方投入大量资产及人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支付甲方收益并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在宽限期截止后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时,甲方应当立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自乙方购买产品,并按照合同期限内甲方已收到的全部收益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出租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自乙方购买产品。”霍先生说,现在的问题是,光伏公司不出面解决他的诉求,也不愿意调解纠纷,而是一纸诉状要求回购电站,令人难以接受!

  4月8日和9日,极目新闻记者按天眼查网站显示的文安县合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手机号进行拨打,但均无人接听。8日下午,TCL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接到了上述霍先生的反映,会把情况反馈给当地的公司,并记录记者采访请求,后续会有人跟踪对接。9日,记者再次致电上述客服,工作人员表示,8日晚,当地公司已回复称,霍先生破坏电站已经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建议他回购电站。

  “三月份已经开过庭了。”霍先生说,法院让双方再补充一下证据,没有说还开不开庭,也不知道判决什么时候下来。不管怎样,他觉得光伏公司首先应该尽快解决他的售后诉求。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光伏公司负有提供售后服务的合同义务,农户拉闸是督促公司解决售后问题,并非故意破坏电站。

  付建表示,回购条款强制农户在违约时以特定价格购买电站,价格由公司单方确定,属于不合理地加重农户责任、限制农户权利的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农户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同时,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农户可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光伏公司未履行售后义务违约在先,以此对抗其违约赔偿主张。